孙培佳律师,男,湖北宜昌市人,江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湖北律师协会会员,宜昌市法学会会员,现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孙培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及《中华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孙培佳律师
电话号码:0717-69094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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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205201110396060
执业律所: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6号地铂港13楼1310
案情:
邹某与李某结婚之前6个月,邹某的父亲去世,邹父的五部著作在去世之前已送到出版社还未发表,邹、李结婚以后,五部著作才出版并获得稿酬20万元。婚后7年,邹、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,邹某诉请法院请求离婚,李某也同意离婚,双方就子女抚养、债权债务等其它问题都达成一致协议,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二人分歧较大,主要是邹父著作出版后的稿酬的归属问题。李某认为,该稿酬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,而邹某认为是自已单独继承所得的个人财产,属于婚前个人财产,为此两人产生激烈的争辩。
分歧:
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,有以下两种观点:
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稿酬实际取得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。依据婚姻法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该稿酬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,因而此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第二种观点认为邹父去世后的遗作搞酬应当属于邹父的遗产,应由邹某单独继承,虽该稿酬的实际取得是在结婚以后,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,而应当认定为婚前继承的个人财产。
评析:
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。根据继承法规定: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”据此,继承人取得继承权,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,以及遗嘱生效等,都必须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标准。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,继承开始的时间往往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。也就是说,继承开始的时间,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,这是一种法律事实,任何人都不能改变。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由继承人协商确定。因此,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,而要把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。本案中,邹某之父去世时,邹某与李某尚未结婚。此时,邹某作为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其父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。然而,从出版物的特点来看,一部著作从出版到稿酬的支付需要一个过程,而继承人邹某实际取得稿酬是在结婚以后,也就是说,遗产分割时间的推迟和邹某婚姻关系的成立并没有改变遗产的归属。因此,该稿酬应属于邹某婚前继承的财产,认定为邹某的个人财产,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。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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